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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号;2012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合肥市新站区**路**道交口**电动车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古某某一辆逸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5元),后以100元卖出。8月1日11时许,被害人古某某至废品回收站找回被盗车辆。

2、2020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合肥市铜陵路**路交口**造型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甲一辆路基亚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元),后以110元卖出。8月3日,被害人李某乙至废品回收站找回被盗车辆。

3、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合肥市新站区**小区东门**电动车店门口,先后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好耐奇牌电动车、被害人俞某某一辆力帆牌摩托车(涉案两辆车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不予受理)。

2020年8月5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古某某、李某乙等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8.监控视频、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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