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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14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大厅钱盒内的3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12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大厅钱盒内的3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4日12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大厅钱盒内的3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5日10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大厅钱盒内的3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6日9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大厅钱盒内的3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被害人周某某、邵某某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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