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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个体,住扶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扶余市**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盗得丛某某华为牌Mate30Pro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手机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丛某某的谅解。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笔录、购手机发票、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书;

6.​ 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返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讯问视频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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