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个体,住扶余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扶余市**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盗得丛某某华为牌Mate30Pro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手机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丛某某的谅解。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笔录、购手机发票、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书;
6. 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返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讯问视频光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