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现在逃)、陈某甲(已行政处罚)三人开一台捷达轿车窜入洮南市**乡**村将孙某某家的一条黄棕色灵缇狗盗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棕色灵缇狗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甲、辛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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