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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应聘到被害人任某某家做保姆。2019年8月2日14时许,李某某在任某某家卧室照顾任某某的小孩时,发现床头柜里放置的项链及吊坠,李某某乘任某某未在卧室之机,将项链及吊坠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铭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2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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