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壹仟元);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协助邛崃市临街道东街61号的苹果手机专卖店销售手机的过程中,趁无人注意进入该店铺库房内,将货架上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盗走,后在四川省夹江县以8000元的价格卖掉。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所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865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841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补充证据拾贰页;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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