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现住该村。2020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维家惠建材市场西区4号雅居厨卫灯饰店内,将店主被害人张某甲的一部黑色VIVOX9Plus直板手机盗走,后使用被盗手机微信中的零钱935元,在光明路十字路口东面一团火便利店内购买中华香烟等。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内发改价认(2020)鉴字186号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VIVOX9Plus黑色直板手机价格为360元。
2、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察素齐镇园丁小区车棚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白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坏,将车盗走,后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卖至毕克齐镇一家电动车门市,获赃款1200元。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30号认定价格书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于价格基准日为人民币3610元。
案发后,被盗白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已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张某甲、张某乙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讯问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云斯琴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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