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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星,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4********,汉族,小学,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住**村处。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津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武城县**村,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姜某甲家中,盗窃床头柜内的4600元现金。

2、2014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夏津县**镇**村,采用翻墙入院、撬锁入屋的方式进入门某某家中,盗窃床箱内100元现金。

3、2014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夏津县**镇**村,采用翻墙入院、砸门玻璃开锁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盗窃了床底箱书本内的老版人民币500余元、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一台,被盗海信牌液晶电视机价值1200余元。

涉案总价值6400余元。

2019年9月15日,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姜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DNA检验鉴定书等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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