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安,男,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社区**,住威宁自治县**街道**社区**因犯盗窃罪,20091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4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犯盗窃,于2015612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犯盗窃,于2016613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犯盗窃,于2018918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04时许,被告人李安游至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梁才学校后门附近的路段处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XB****五菱牌微型车车门打开,用螺丝刀将车发动后向上帝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六桥街道建设西路复烤厂附近时,由于车辆发生故障,李安便将该车弃于路边。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600元。

2.2020年5月10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李安游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渔市路马槽井附近一拆迁空地处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贵FW****五菱牌微型车车门打开,用螺丝刀将车发动后盗走。李安驾驶该车辆行至凤山客运站处时撞伤行人,继续驾车行至上帝庙后山废弃砂石厂附近,李安便将该车弃于路边。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柏某某。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275元。

2020年5月11日10时许,李安到威宁自治县刑侦大队领取之前被拘留时存放于刑侦大队的身份证时,被办案民警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检察官助理:谢龙

2020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安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