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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镇**医院南侧**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窃熟肉制品,后又于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和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在该超市采用同样手段,盗窃熟肉制品。其中,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盗窃的熟肉制品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第三次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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