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李旭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旭东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旭东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小东街22号1栋楼下,使用螺丝刀打开踏板盖,搭线发动车辆,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锡特牌电瓶车盗走。后李旭东将车骑到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一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郑五”的男子。经鉴定,涉案锡特牌电瓶车价值2457.00元。
2、2019年7月23日中午,李旭东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外南街12号1栋2单元楼下,使用螺丝刀打开踏板盖,搭线发动车辆,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世纪雄风牌电瓶车盗走。后李旭东将车骑到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一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郑五”。经鉴定,涉案红色世纪雄风牌电瓶车价值2141.39元。
3、2019年9月1日上午,李旭东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建业街中国银行营业厅外,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枣红色锡特牌电瓶车未上锁,遂趁人不备,将车推走。后李旭东将车骑到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一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郑五”。经鉴定,涉案枣红色锡特牌电瓶车价值26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旭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 能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旭东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