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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五常市**镇**村**屯,暂住安徽省滁州市**县**宿舍楼**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被连云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5年1月21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6年9月22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21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3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客车在炉桥镇青洛社区下车,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在发现被害人单某甲家中无人后,被告人李某某踹开房屋后门,从卧室橱柜上偷走金皖香烟2包,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离开。随后,李某某又翻窗侵入隔壁邻居单某乙家中实施盗窃。9时许,被害人单某甲发现家中被盗后出门查看,被告人李某某见状逃离单某乙家,后被村民在村口抓获。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盗窃香烟价值人民币39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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