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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头**村**号,现租住广德市**镇**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6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骑白色电瓶车经过广德市卢村乡清方村许家湾卢村水库观景台时,趁被害人蒋某某游泳之际,将其放在岸边衣服口袋内一部苹果8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手机卡扔掉后藏匿于广德市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号车库内。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12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但本次盗窃情节较轻,可依法不认定为累犯,认定为有盗窃前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租住在广德市**镇**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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