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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53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无业,住淮北**学院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7月至8月中旬期间,先后六次在淮北市相山区桂苑路与鹰山路交叉路**快递店内盗窃快递物品。被盗物品分别为K1蓝牙耳机,价值68元;一套东方动漫周边福袋,价值170元;一件紫红色女士吊带背心,价值140元;一把黑色雨伞;一盒湿巾;一包零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所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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