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1********,汉族,初中,住滁州市琅琊区**工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本)。2016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滁州市**工地内,将堆放在项目部办公室内的100米电缆线盗走,后被工地负责人发现,于当晚归还至工地。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格1170元。
2.201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滁州市**工地内将堆放的170个扣件盗走,并以每个3.3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
3.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滁州市**工地内将堆放的259个扣件盗走,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扣件一个的价格为3.5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丛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25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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