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收废品,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行为, 于2011年8月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3月26日肥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11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潜至肥西县桃花镇禹州天玺工地的工人宿舍活动板房区,先潜至一栋活动板房二楼的两间房间,用老虎钳将锁着门的铁丝拧开,进入宿舍盗窃财物未果,后又潜至另一栋活动板房一楼,用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柯某某、舒某某夫妻等人住的宿舍,将被害人柯某某放置于床头的200元零钱、一部手机,以及被害人舒某某放置于皮夹克外套口袋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涉案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0日李某某退还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柯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本次犯罪系漏罪,前罪已执行完毕,本次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 薇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监控录像光盘壹张及视频资料说明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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