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4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住昆明市呈贡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中苜蓿村五大洲别样院景小区内,以借钥匙为名将被害人岑某某钥匙扣上电动自行车钥匙盗走,后将岑某某停放于物管处的 “巨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6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5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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