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至宜兴市**镇**包装厂等公司,采用翻墙、翻窗手段,窃得公司内笔记本电脑、香烟、手机、酒等财物。销赃得款人民币28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赃物合计价值113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至宜兴市**镇**包装厂,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茅台醇柔酒2瓶、十月白酒2瓶、万利达牌电脑1台,部分赃物价值50元。
2.2019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宜兴市**镇**集团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公司办公室的笔记本电脑4台、苹果4s手机2只。部分赃物销赃得款500元。部分赃物价值320元。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宜兴市**镇**封头厂,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外星人牌电脑1台,国窖1573酒4瓶、黄金叶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2包、钓鱼台香烟3包、苏烟8包。香烟销赃得款2320元。赃物价值人民币10516元。
案发后,被盗的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已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7.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8.宜兴市公安局提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明
代理检察员:刘正永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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