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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90********,初中文化,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农民,住**村**号。2012年7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7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2年12月12日因猥亵儿童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分七次在青兰高速****服务区工地盗窃钢筋,盗窃后放置到其驾驶的鲁******号黑色日产轩逸汽车后备箱中,然后开车离开。销售到东阿县**路口西50米路南的废品收购站一次、销售到**社区对面加油站北邻向西的小路上的废品收购站四次,共得款740余元。其中六次系李某某单独实施盗窃行为,2019年7月17日晚系伙同李某乙共同实施盗窃,当晚共盗窃三百余斤钢筋,销售至**社区对面加油站北邻向西的小路上的废品收购站,分给李某乙117元。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筋价值共计1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郑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涉案价值1307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刚

检察官助理:姜亚楠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其家中;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全部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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