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季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潜入嘉祥县马村镇商业街刘某某、周某某夫妇生活经营于一体的朵妍秀养生馆,盗窃朵妍秀及其它品牌化妆品、洗发水、卫生巾、口红、牙膏等物品一宗,其2020年11月29日再次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并将所盗窃赃物从其家中起获发还被害人。经嘉祥县价格事务服务中心认定,可评价被盗物品价值6743元,其中100元物品属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手续、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起获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7.起获赃物及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多次入户盗窃的行为应予重罚;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它盗窃事实,应认定坦白,部分盗窃未遂,分赃物被追回,且认罪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21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