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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病不适宜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份,李某甲、夏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均已判决)、李某丙(已死亡)、李某丁(已判决)、“小三”(姓名不祥,在逃)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预谋打孔盗窃管道石油,后共同出资改装油罐车、租用机械设备、雇佣施工人员、租赁院落、铺设盗油管线等,伺机作案。李某甲提供了从他人处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屯段的中国石化临济线输油管道的出油口,并安装阀门,引出软管,后又伙同夏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使用定向钻在地下横向打孔,铺设盗油管线并安装阀门,通过王某某租赁的鱼塘院子引入宋某某租赁的苗圃院内,打开阀门将临济线上的原油盗窃至掩埋在地下的油罐内,租住附近对被告人李某某、“小三”等人负责看着油罐,待油注满后即关闭阀门。李某甲等人将油运走销赃。

2015年1月至3月期间,李某甲、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等人来到原济南市历城区临港办事处临港路路南的苗圃院内,将看门人支走,由李某乙在苗圃院门口传达室放风;李某甲、宋某某两人共乘一车,夏某某、李某丁、李某丙三人共乘一车在苗圃周边流动放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改装的油罐车进入该院内,与王某某、“小三”一同将油罐内的原油装入改装油罐车内。装满原油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油罐车运送原油,途中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三人开车在油罐车前后探路放风。被盗原油分别由李某丙销往河北等处,获利后分赃。

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12起,盗窃原油672.48吨,价值人民币2116393.88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25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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