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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2005年9月9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15日释放;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0日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北园银座购物商场,采取直接骑走的方式,盗窃董某某(男,39岁)嘉陵牌摩托车1辆,价值1353元。

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市中区万达广场辅道,采取用螺丝刀别开车锁的方式,盗窃张某某(男,32岁)援田牌摩托车1辆,价值1590元。

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历下区恒隆广场东塔西南角停车区,采取直接骑走的方式,盗窃刘某某(男,25岁)摩托车1辆,价值1560元。

同年3月2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东小杨家庄**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3起,价值共计4503元。

案发后,涉案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李某某另退赃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作案工具)、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累犯、如实供述、赃物追回、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_、作案工具螺丝刀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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