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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4********,汉族,文盲,住济南市天桥区**庄,户籍地济南市**街道**村**号。2005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2010年5月9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201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在本市槐荫区**办事处**产业园**号楼**工地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失主蒋某某放置于此的奥顿牌强力电镐1把、天锤牌电镐1把,山东绿灯行牌双色(黄绿色)电线100米、广东金联宇双色(黄绿色)电线100米、广东金联宇双色(黄绿色)电线50米、蓝色电线50米、红色阳谷电线30米各1捆。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98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失主蒋某某。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检察员: 吕 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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