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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4月份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汽修园**汽修厂盗窃董某宝的铁架子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1.575元。

2.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6月份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汽修园**汽修厂盗窃董某宝的铁架子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1.575元。

3.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8月份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社区34号楼东头盗窃铁架扣3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75元。

4.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8月份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社区34号楼东头盗窃铁架扣5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25元。

5.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9月份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社区34号楼东头盗窃铁架扣5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25元。

6.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9月20日13时许,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社区34号楼东头盗窃铁架扣4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共实施盗窃六次,涉案犯罪数额人民币27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宝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李某周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廷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亮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居委会,联系方式1510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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