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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号)。200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下元南一条**小区**区门口,趁被害人康某某在搬运东西时将其放在面包车内的一个INCD女士双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两张本人银行卡、两张送货单、钥匙等财物)盗走。作案后,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破案后,INCD女士双肩包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裴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在本市晋源区**物贸城**区**号商铺门口盗走被害人贾某某停放于门前车内一部白色OPPO R15手机(购价为人民币2998元),手机后壳放有现金人民币100元。作案后,赃物销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2019年4月22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装饰城门口,趁被害人宋某某卸货时,将其车内放于副驾驶位上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0元、身份证、银行卡)和一部华为手机(购价为人民币1690元)盗走。作案后,赃物销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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