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园**栋**室。200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 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6年8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桥**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身旁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516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李某某在离开餐厅后被抓获,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51300****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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