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小区**号,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三次在太原市迎泽大街**饭店员工宿舍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等人二十余双丝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俊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5344****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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