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2年6月、2015年6月被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5 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四百元;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3月3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7月14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先后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晾在门口衣架上的一条恩裳牌女裤(价值人民币1795元)窃走。
2.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晾在门口衣架上的一条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00元)窃走。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 证人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6.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 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8. 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剑云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