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路**号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便利店,盗走店内现金约500元及香烟一批(价值不详)。后李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
2.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路**号被害人田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合力盗走门口摇摇车内的1元硬币若干。
3.2020年6月9日0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号被害人朱某甲经营的**便利店门口,合力盗走门口摇摇车内的1元硬币若干。
4.2020年6月9日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街*号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便利店门口,合力盗走门口摇摇车内的1元硬币若干。
5.2020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和**路*号被害人齐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合力盗走门口摇摇车内的1元硬币若干。
6.2020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巷*号被害人严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合力盗走门口摇摇车内的1元硬币若干。
7.2020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肖某某、卢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路*号被害人朱某乙经营的**超市门口,合力盗走门口摇摇车内的1元硬币若干。
2020年6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路*巷*号*楼**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卢某某抓获。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张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肖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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