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被害人何某某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出租屋,从屋内窃得何某某OPPO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30元)及面膜、洗衣液等物品。李某某将面膜、洗衣液等物品自己留用,OPPO手机卖给了同住的工友扶某某。
2020年9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从该出租屋内查获被盗的剩余面膜;后从李某某同住的工友扶某某处查扣被盗的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铮
检察官助理:周芷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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