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北和镇。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已被判刑)经预谋后,到本区联和街科学城光谱中路云升科技园正门的门前,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绿洲五羊牌女装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60元)盗走。
2、2018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到本区联和街揽月路8号门前,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港本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4元)盗走。
3、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到本区科学城彩频路9号门前,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该处蓝色博技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552元)盗走。
4、2018年l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到本区联和街揽月路广州国际孵化器园区A座门前,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港本牌电动车1辆、双量牌保温箱1个、骑士头盔1个、第一卫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2346元)盗走。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辨认材料;4.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购买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接受材料清单;7.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