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厂7栋A1贴膜部物料室内多次窃取**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手机后盖玻璃盖共计311块,其中199块华为P40pro手机玻璃后盖(经鉴定,价格为17134.88元),另112块因是未上市产品,无法价格认定。
后经**公司所委托员工王某某报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惠阳区**出租屋**房被抓获。所盗财物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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