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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大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远市清城区西门街雷霆网吧上网期间,趁同在网吧162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桌面上的黑色苹果牌7P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盗得手机后随即出售,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远市清城区北门街天下网咖上网期间,趁同在该网吧V28号机上网的被害人林某某熟睡之机,以同样的方式将桌面上的黑色苹果牌7P手机盗走。被告人李某某盗得手机后随即出售,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3、2020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门街朝阳花苑百家荟超市,秘密将摆放在货架上的饼干十包、纸巾三包、茶叶蛋三包放在衣服口袋里,准备将上述财物盗走,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后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起获上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饼干10包、纸巾3包、茶叶蛋3只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胡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8月5日

                  、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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