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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洪义,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30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30分许,被告人李洪义窜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市场明记手撕鸡店,乘被害人于某某在买菜之机,扒窃了于某某放在婴儿手推车挂袋内的一台0PP0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88元)。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洪义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义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0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洪义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光盘1张。

3.被告人李洪义《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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