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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政府2号楼摩托车车棚处,将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油光黑的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8********,电动机号:14ZW4837310YN4********)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2057元。

    2、2020年1月17日晚上至18日凌晨间,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菜园坝一栋出租屋楼梯间,将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黑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电动机号:14ZW4837310YR4-M********;车架号:7794218********)盗走,随后将该车推至三江镇新农村一民宅楼下。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194元。该辆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起回后已返还沈某某。

3、2020年1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瑶山路商贸城楼下汤吧门口处,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银灰色电动车(车架号20622170********;电动机号:RBA3KBF1********)盗走。李某某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该辆电动车推至三江镇新农村一民宅楼下,与从三江镇菜园坝出租屋楼梯间盗得的沈某某的电动车一起停放。次日,黄某某到派出所报警,民警根据黄某某被盗电动车上的GPS定位将该车找回,后三江派出所民警将两辆被盗电动车带回至三江派出所,并将电动车返还。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该辆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05元。

4、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丽景城一期B栋楼下,将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60元。

5、202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东风路桂林米粉店门口处,将刘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型号:TDT*****;车架号:585-2218********;电动机号:TLLMTCVJ********)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19元。

6、2020年2月底至3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东风路桂林米粉店门口处,将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台车头、车尾为黄色、车身为红色的飞肯牌电动车(车辆编号:2430219********,发动机号:YH48V350W1********)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629元。

7、2020年4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金三路美宜佳便利店旁,将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辆编号:7794219********,车牌号:清远0*****)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859元。

8、2020年4月18日晚上至19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移民新村7栋楼下,将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7794219********,发动机号:48V350W323Y2BN********,车牌号码:清远0*****)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933元。

    9、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高级中学旁的财政局宿舍门口,将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9********,电动机号:198z*****)盗走。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售单、销售发票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等9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5.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 巫树芳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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