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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银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银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银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银江于2020年9月14日3时许,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村粤运客运站保安亭,盗走被害人梁某某放在保安亭窗边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52.32元)。当天8时许,被害人梁某某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并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带回派出所。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银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银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银江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银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银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旋 

2020年1228

附:

1.被告人李银江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9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2张、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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