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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22日晚上,伙同同案人孟某某(已判)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一工厂隔壁的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门牌HM125-30B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25)。破案后,赃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凌晨,伙同同案人孟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分别驾乘被害人陈某某被盗摩托车及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饭店”门口,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友牌SY125T-8A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推离现场不就遂被群众发现并追赶,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刘某某遂弃车逃跑,同案人孟某某推行赃车至潮安区**镇**村一工厂门口被群众抓获。破案后,赃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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