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同康路65号的“辉鸿”汽修厂内,将厂内一台汽车检测仪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检测仪价值人民币2597元;
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博盈工业园10栋614室宿舍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杨永城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荣耀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71元。次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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