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屯**号。2011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建华路四巷3号楼下,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4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西基东52号一楼门口,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范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6元)。
2020年5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13-1号楼下,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5元)。
2020年5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广州市海珠区西基东44号102房沙园便民理发店门口西侧,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迪斯远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7元)。
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园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本案扣押被告人李某某OPPO手机1部(详见B2卷P131涉案物品移交清单NO:0001570),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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