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8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口**店内,盗得周某某放在收银台下面的VIVO手机两台、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三台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742元。
2019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美容院内,盗得陈某某放在前台台面上的魅蓝手机一台。
2019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广场**店内,盗得邓某某放在收银台台面上的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票据、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
2. 证人证言: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6073****;监视居住地址:本市白云区**乡**村**路**号**公寓**房。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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