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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广场地下停车场**车位,窃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摩托车(一辆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宝马摩托车)。遂后,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辆摩托车卖给洪某某。经鉴定,宗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20元,宝马摩托车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广场地下停车场私家车位**号,窃得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宝马双R摩托车。遂后,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上述摩托车卖给洪某某。经鉴定,宝马双R摩托车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郭某某赔偿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该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程某某赔偿人民币34000元,并取得该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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