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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201X,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乡**村**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900元罚款;并于2014年6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毒成瘾,于当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9月1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体温过高,暂缓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停车棚,撬盗郑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王野牌电动车电瓶。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地下停车场入口,撬盗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电瓶7组。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路口**衣柜店一楼停车位,撬盗甘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电动车电瓶。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4、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城**区****茶庄旁民房,撬盗黄某乙停放在民房内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电瓶5组。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5、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局停车库,撬盗余某某停放在停车库内的一辆电动车电瓶5组。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6、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城**路****小区*栋*单元楼下,撬盗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4组。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7、2020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镇**村**号民房,撬盗梁某某停放在民房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电瓶5组。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8、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县城**街****小区*栋*单元一楼走廊,撬盗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电瓶5组。后将电瓶拿到广西**县**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销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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