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2016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桂平市城区通过砸破车窗的方式窃取他人放在小汽车内的财物,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平市办证大厅附近的居民住宅处,用随身携带的冲击钻钻头将陈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丰田小桥车车窗砸破,并在车内盗得真龙香烟一条及现金人民币70元。
2、2020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平市教育新区**小区**巷杨某某住宅楼门前,以同样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雅阁小桥车车窗砸破,并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60元。
3、2020年1月29日凌晨4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平市泰康医院附近的**船务公司旁,以同样的方式将温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别克小桥车车窗砸破,并在车内盗得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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