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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临桂县**镇**村**号。曾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5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走到**超市门口,看见被害人蒋某某酒后躺在**超市门口睡觉,遂起意盗窃,其靠近被害人身旁,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放在身旁的1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盗走,再将被害人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扯断,将部分黄金项链珠子、1个黄金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75.32元)盗走,李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苹果7Plus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将所盗黄金首饰向**首饰店老板韦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475.32元。

案发后,被害人蒋某某从现场寻获剩余的黄金项链1截。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某处查获被盗黄金项链珠子12颗及吊坠1个,从周某某处查获被盗苹果7Plus手机1部,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已归还失主蒋某某。

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购买凭证、被告人轨迹追踪报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蒋某某的报案和陈述材料;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47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 宇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场监控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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