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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及住址均为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 年3月20日1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本人车牌号为桂K****9的日产牌轿车(套挂桂A****N车牌),来到玉州区**镇**社区农村信用社旁边徐某某家门口,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车牌号桂K****3)的副驾驶的车窗打碎,盗走放在车内的一条银色项链和一条金色项链。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型号、发票等,无法进行估价。

2、2020 年4月17日1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本人车牌号为桂K****9的日产牌轿车(套挂桂A****N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路**塔斜坡对面的“**”店门前,将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皇冠牌产小轿车(车牌号桂A****1)副驾驶的车窗打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

3、2020年4月20日2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本人车牌号为桂K****9的日产牌轿车(套挂桂A****N车牌),来到玉州区**大道**号的路边,将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车牌号粤W****6)的副驾驶车窗打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萍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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