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田东县**栋**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8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百色市田东县新州右江矿务局乘车来到田阳区百育镇街上伺机盗窃。同日14时许,当李某某行至百育镇百育**街**号“**家私城店”时,趁店主、被害人马某某离开“**家私城店”时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马某某放在该店内一张床尾处一个双肩包内的现金98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17日,李某某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21年1月4日,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给被害人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涉部分赃款8500元;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主江涛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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