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乡**村**社**号,无固定住所,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0时16分,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康县城关镇西街人民西路新东方驾校楼下赵某某停放的白色电动车(车牌号码:甘K*****)旁时,将白色电动车前储物筐中的一部蓝色手机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经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在价格基准日2019年8月1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叁元整(¥1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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