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8********,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弥勒市弥阳镇莲花路红赫熙苑酒店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路边未拔车钥匙的一辆灰色嘉陵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55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共102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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