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0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爽(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十里村10组公交驾校外,被告人李某某在一旁观察望风,黄爽使用自制“L”型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公交驾校外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比亚迪牌轿车门锁打开,由黄爽开车二人离开。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同黄爽二人驾驶被盗白色比亚迪牌轿车至成都市金牛区川天路39号强强汽修铺对该车进行维修时被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比亚迪牌轿车市场价格为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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