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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号。2008年10月29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办阳光村9组56号,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在被害人赖某某家二楼主卧梳妆台内盗走装饰耳环3个,后被告人将耳环丢弃。

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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